关于重申《关于严禁各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2-20 00:00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为加强我校财务管理,杜绝财务和经济往来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阶段的要求,学校重申《中国政法大学关于严禁各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规定》(中政大发〔2004〕189号)。希望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将在经济活动中收受的折扣、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等费用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单位在今后的财务往来和经济活动中,要认真执行学校的财经纪律,对于收受的折扣、回扣等费用应一律上缴学校,不得私分和擅作处理。学校再次申明,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中国政法大学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