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政府的专门监督机关,必须全面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充分发挥保障和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执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具体说,就是要着力提高以下五种能力。
一、着力提高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济和社会发展是执政能力的最终体现和根本检验标准。纪检监察机关保障和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要提高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第一,要协助党委抓好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保障和促进“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科学发展现的落实,切实纠正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和搞形式主义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作风上的保证。为此,必须研究和制定出一些具体的指导性意见或操作性标准,作为评判的基本依据,否则,所谓反对形式主义亦将流于形式。第二,大力推进改革,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和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现代企业制度等市场经济制度,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政府的调控权力和责任,纠正不当干预和失职行为,规范市场运行秩序,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基础。为此,必须明确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职能职责以及一般程序,并纳入法律、纪律规范的范围,否则政府的调控权力难以受到制约,调控行为难以受到规范和评判。第三,坚决制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从发展中受益,提高谋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法律环境。这方面的重点是规范政府在税费征收、土地和财物征用与补偿,以及政府在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职能方面的行为。
二、着力提志有效监督的能力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纪检监察机关保障和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着力提高有效监督的能力。第一,要强化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执行情况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坚决制止和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问题,必须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第二,要强化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执政能力的高低,集中体现在各级领导班子决策和执行的质量和效率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是正确决策和有效执行决策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党的执政能力的制度基础。只有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有关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程序,才能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证决策的有效实施。有效监督民主集中制的执行,关键是要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如会议公开辩论制度、票决制度等,否则难以识别和纠正以集体讨论决定之名行个人专断之实。第三,要强化对选人用人的监督。用好的作风和好的机制选人用人,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组织基础。必须大力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用人腐败,保证大批优秀人才能够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方式选拔到各级领导班子中来,使党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落到实处,使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充满源头活水。有效监督选人用人,关键是要严格监督民主推荐、民主选举和集体决策程序的执行,严格追究个人推荐、提名、考察失误的责任。
三、着力提高组织协调反腐败的能力适应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新形势的要求,纪委必须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不断提高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能力。一要充分认识组织协调的客观必要性,增强组织协调的自觉性。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在反腐败工作中大包大揽,孤军作战,而应找准位置,注意发挥组织协调职能。二要科学判断反腐败的形势,立足全局,提高反腐败工作的驾驭能力。要准确把握历史发展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自身规律,准确把握新形势下腐败现象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着眼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全局,着眼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全局,使反腐倡廉工作思路和对策更具预见性、科学性和针对性。三要进一步规范组织协调,改变凭纪委书记个人能力或关系进行组织协调的现象。要制定组织协调规范,明确组织协调的目的、任务和范围,规范组织协调的程序和方法等,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增强组织协调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四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及时汇报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重大问题,努力把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建议转化为党委决策;同时要敢抓敢管,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决策部署的落实,提高组织协调的有效性。
四、着力提高依纪依法反腐败和处理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能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不断提高严格依纪依法反腐败和处理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能力。一要提高党风廉政法规建设的水平,坚持用法纪规范行为。必须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法规体系,实现反腐倡廉法制化。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把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适时转化为法律条规。建立健全监督工作的程序性规范,着力加强执法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监督政府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二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坚持惩处腐败与保护党员权利并重。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执纪办案的法规体系,要根据实际及时对执纪办案的有关法规进行废、改、立,从根本上解决办案工作有法可依的问题。特别要修订《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制订完善“两规”、“两指”的操作程序规定,制定完整的政纪处分实体法规,确定统一的立案和量纪标准,制定与检察、公安、审计等机关协同办案的实施办法,以及制定调查谈话规范,完善受处分党员干部申诉救济办法,并及时对已出台的有关法规作出解释,等等。其次,必须切实保护党员合法权利。要正确处理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与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效果的关系,做到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要正确运用政策,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同时,要注意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是非。慎重使用“从重”、“加重”条款,防止处理失当。切实保障犯错误党员干部的申辩、申诉权利,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维护检查、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三要完善措施,建设一支过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深化纪检监察干部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教育,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内部制约机制,从严处理违纪违法问题。上级纪委负责人要经常向下级纪委负责人打招呼,促进廉洁自律。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的选人用人机制。选用纪检监察干部既要注重考察政治素质,还要注重考察工作能力、专业知识、性格特征等;既要注重从纪检监察机关选用,也要注意从其他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中选用。对纪检监察机关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合理规划,改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反腐败和处理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能力。
五、着力提高通过制度创新预防腐败的能力坚持用科学严密的制度预防腐败,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特别是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能力强弱的关键所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对纪检监察机关提高制度创新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要推动防腐宏观制度体系的创新。要认真研究腐败滋生蔓延的制度根源,总结反腐倡廉的经验教训,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人大提出建议,从削减权力、规范权力、制衡权力、公开权力运行等方面入手,建立起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并使其适时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善于把一些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制度,转化为宏观性制度,转化为法律法规。二是既要善于找出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和薄弱环节,与时俱进,加以修正和完善,又要善于针对一些久治难愈和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腐败问题,通过制度创新加以预防和治理。如对公务消费方面的问题、公职人员工资福利制度方面的问题、社会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和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问题,都必须建议有关方面研究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预防腐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效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和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负起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的重要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手段,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全面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导向功能、预防功能、纠偏功能和惩戒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