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商业贿赂集中在五大领域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3-19 00:00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2006年07月18日

高校商业贿赂是指供应商、建筑商或其他单位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高校主管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高校商业贿赂集中在五大领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高校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生在高校的商业贿赂逐渐破坏了高校的神圣氛围。笔者经过调查发现,高校商业贿赂多发领域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设备采购领域。高校教学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的不正当采购通常有三个表现,即天价高质、高价低质和低价劣质,原因除了购买者责任意识淡薄、购买者不懂得专业技术外,购买者也可能与供应商串通一气,从中收受好处,损公肥私,这便是商业贿赂行为。另外,在许多高校,教材、教具、仪器设备等的采购活动都具有垄断性,通常由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厂家、流通渠道、版本和人员专门办理,行政权力干预过大,学校没有选择余地,从而给商业贿赂留下操作空间。

图书教材采购领域。许多高校没有按照原国家教委1987年文件精神将购买图书教材的折扣返利给学生,也没有用于教材发行业务支出,而是先将折扣放进单位的“小金库”,等时机成熟时再“洗”入个人腰包。除了明扣,有关人员还收受大量暗扣。暗扣,就是供应商根据销售图书的总数和金额,私下直接送给学校有关人员的好处费,属于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不管是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处长、教材科科长,还是普通的采购、财务人员,只要能在教材采购中“说上话”,都可能被“拉下水”。

学生生活用品、学校消耗品采购领域。高校统一提供的生活用品因价格高、质量无保障而不被学生接受,但学校还是会以方便管理为由强制学生购买。有了这种“积极协助”,供应商便把大量回扣送给高校采购人员。此外,高校每天需要消耗大量办公耗材、食堂原材料、燃料等,许多供应商通过多开发票、给回扣和好处费等伎俩与学校采购人员拉近关系而争取份额。

基建工程领域。高校基建工程项目从招投标签订合同到竣工验收进行结算,几乎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商业贿赂,其中工程招投标中的商业贿赂最为普遍。

在招投标过程中,首先,个别高校基建部门负责人与建筑商“里应外合”,通过将整体工程分割的办法,使每次工程建设标的数额低于要求的标的额基准,从而规避了招投标程序,直接由少数人说了算。其次是邀标权力的滥用。邀请招标的权力由高校主管领导决定,这种权力几乎不受任何限制,极易成为攫取商业贿赂的“合法”手段。第三便是围标。通常,个别公司事先已将校方关键人物买通,然后邀请几家关系不错的企业上演一场围标的戏。其他企业竞标时一律抬高报价,从而让内定企业名正言顺地中标。

此外,高校基建工程的结算阶段也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学校明明具有给付能力,个别主管人员却故意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为了早日结清款项不得不采取行贿办法。

办班领域。一些利欲熏心的高校办班人员见利忘义,通过假造协议或制作双份协议的方式,蒙骗学校,将大笔办班收入中饱私囊。在双份协议中,一份是给学校的,体现出的学校收益非常小;另一份是办班人员与合作单位私下签订的,明确规定招生数目、学费收入、个人利润分配比例,而办班人员个人获得的利润要丰厚得多。

健全管理,遏制高校商业贿赂行为发生

为了有效遏制高校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给予重视:

第一,加强教育,提高高校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筑牢道德防线。既要立足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正面引导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其道德素养,又要进行反面警示教育,特别是以高校系统发生的商业贿赂具体案例为素材,教育广大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第二,健全制度,完善体制和机制,筑牢法纪防线。防止高校商业贿赂现象发生,必须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和基建工程招投标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程序制度,让一切交易行为都发生在阳光下,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接受各方监督,建立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机制。

第三,加强监督,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这种监督,必须是实质性监督、异体监督和全过程监督。监督关口前移,及早发现问题,及早纠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严厉惩处,震慑犯罪。包庇纵容,只会使腐败之风愈演愈烈,治理难度也会越来越大。因此,对待发生在高校的商业贿赂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依纪及时进行严肃处理,避免损失和影响扩大,同时也使“后来者”不敢越雷池半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