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面着手治理高校商业贿赂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3-19 00:00

【原载《是与非》2006年第12期】高校商业贿赂有其自身的行业特点,比如:存在问题的环节比较集中,主要是采购和基建,特别是图书教材的采购和校园基建工程招投标;发案率较社会其他部门低,但影响极为恶劣;涉案人员知识水平高,隐蔽性强;制度不健全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是造成高教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原因,等等。为了有效遏制这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和蔓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有的放矢地开展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一,加强教育,提高高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筑牢他们头脑中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既要立足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正面引导教育,增强党性观念,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其政治思想素养;又要进行反面警示教育,特别是以高教系统发生的商业贿赂具体案例为素材,教育广大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放弃侥幸心理。廉洁教育必须制度化,长期化,必须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结合起来,建立长效机制。应当将廉洁教育纳入新入校教职工培训和干部晋职提升前培训的必需内容;干部任职前,主管领导要对其进行廉政谈话,提前敲好思想警钟;高校要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弘扬廉政精神;要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廉政方针和政策,树立廉政榜样,披露腐败案件的查处情况,烘托廉政氛围;要积极推动廉政教育进教材、进课堂,以政治思想理论课为平台,在对学生进行廉洁教育的同时,使授课老师的思想也得到洗礼和升华。要通过组织听报告、听讲座、听党课的形式,进行灌输式教育;通过组织参观革命圣地、纪念馆等,对教职员工进行熏陶式教育;通过表彰先进模范人物,进行激励式教育;通过开展廉政研讨会、座谈会、学习讨论会的形式,进行共鸣式教育;通过参观监狱、聆听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的方式,进行鞭挞式教育。

第二,健全制度,完善体制和机制。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制度是保证。防止高校商业贿赂现象发生,必须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和基建工程招投标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程序制度,因为“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是法律的内在生命的表现”,“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但它不仅仅要求达到对实体法实际有用的程度,而且也必然要求有法的效力。”有了规范的程序,就可以让一切交易行为都发生在“阳光”下,公开进行,接受各方监督,因为“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同时分散权力的行使,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建立起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机制,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行使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实践证明,只有公开才能减少暗箱操作,只有制约才能防止独断专行。当然制度的完善必须与体制和机制的健全同步进行,这样才能保障制度能够得到顺利实施。

第三,加强监督,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有效的监督,必须是实质性监督、异体监督和全过程监督。所谓“实质性监督”,是相对于“形式监督”而言的,是指有关监督主体不仅能够介入权力运行过程,而且能对关键环节和核心部位进行监督,监督主体有实施监督的充分手段和必要权力,监督主体的意见在决策过程中能够产生实质性影响,真正能够阻却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所谓“异体监督”,指的是监督主体相对于被监督主体而言必须具有身份、地位上的独立性,前者不能在某方面受制于后者或者与后者形成利益关系共同体的情况下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徒劳的,“因为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本体监督或“类本体监督”,都不符合自然公正原则。所谓“全过程监督”,指的是监督主体应该对被监督主体权力运行的过程进行自始至终的监督,避免出现监督的盲区,因为有盲区就会使权钱交易有机可乘。监督关口前移,就会及早发现问题,及早纠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严厉惩处,震慑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包庇纵容,只会使腐败之风愈演愈烈,治理难度和成本也会随之增大。因此,对待发生在高校的商业贿赂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依纪及时进行处理,避免损失和影响扩大,同时也使“后来者”不敢越雷池半步。惩处当然不是目的,但其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惩处对于违法违纪者,具有惩戒和教育意义,对于他人行为具有警示和预测意义,对于社会则具有宣示和引导意义。高校处理商业贿赂案件,不能碍于面子,遮遮掩掩,避重就轻;应该直面矛盾和问题,实事求是,严肃处理;要将处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及时予以公开,这样才会起到应有的效果。

总之,高校治理商业贿赂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立足教育,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严厉惩治,发挥各种手段的配合作用和整体效能。必须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纳入高教领域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中全面规划,综合治理,方能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