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06年10月16日】2006年7月31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2005年8月至2006年6月全国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况。其中,发生在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六个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等九个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8.6%,而超过一半的案件发生在工程建设和医药购销领域。涉及国家公务员的,占总数的23%。
这组数字基本反映了当前我国商业贿赂多发的领域、形势和特点,也体现了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决心和进展。但撇开林林总总的具体形式,我们不禁要思考一个问题,反商业贿赂究竟反的是什么?
反商业贿赂反的是市场的无序和“潜规则”的盛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法治”说到底是“程序之治”和“规则之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切经济活动均要按规则运行,这些规则便是由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在这些规则下,市场主体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它的核心便是公平竞争、等价有偿、透明交易和优胜劣汰。任何一个市场经济供应主体要想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并拥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就必须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的科技含量,把着眼点放在产品的质量、价格、市场需求度和售后服务上,致力于产品综合性价比的提升,争取消费者的认同。而商业贿赂的存在,破坏了这种公平竞争的氛围,使规则变得不可捉摸,市场出现无序状态。许多商家不是凭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来赢得市场,而是靠投机钻营,靠行贿受贿来达到占有市场份额的目的。真正的市场规则举步维艰,无法运行;而“潜规则”却大行其道,畅通无阻。亚当•斯密那只所谓“看不见的手”还真的看不见了,能看见的只是人们对规则的漠视甚至嘲弄。这无论是从理念上还是操作层面都是对市场经济不折不扣的背叛和颠覆。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摒除这些错误的思想认识和作法,营造健康有序的竞争机制和环境,重塑市场的主导地位和尊严。
反商业贿赂反的是公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蔓延。市场经济本来是一种平等经济,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博弈和实现过程,但由于公共权力的滥用和不受制约,使这种平等关系变得模糊起来。商业贿赂破坏了公共权力的廉洁性。无论是拥有采购权还是审批权、决定权,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工作人员,只要是手里掌握一点权力的人,都有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要对象。采购谁的商品,允许谁中标,表面上似乎一切按照程序来运作,但背后的权钱交易却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有了商业贿赂作为“润滑剂”,有了权力作为“保护伞”,招投标程序可以不动声色地为某些人做出倾斜和关照。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对公共权力的运作是必要的,它符合权力运行的“比例”原则,便于公职人员在多种选择中好中选优,确立最佳方案,但是如果这种自由裁量权不受有效制约,极易被滥用,成为公职人员攫取私利的“合法”手段。面对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态势和对公权力的侵蚀,我们必须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坚决遏制住这股势头,并且通过加强制约、关口前移、健全程序等措施,逐步清除商业贿赂存在的土壤和条件。
反商业贿赂反的是诚信的缺失和道德的沦丧。诚实信用是我们国家和民族为之骄傲的道德传统和优秀品格。《爱子•枢言》曰:“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荀子•不苟》曰“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论语•为政》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而商业贿赂的存在使得我们民族几千年培养和铸就的诚信品格面临严峻考验。商业贿赂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而在幕后进行的苟且之事,权钱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公肥私是其典型特征,这些作法都与诚实信用背道而驰,是对我们民族品格的公然违背和挑衅,是道德滑坡的集中体现。反商业贿赂,就是要在全社会重塑诚信机制,必要时应建立起权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检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缺乏诚信者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要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意识和素养,发挥道德的引导和约束力量,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思想道德保障和舆论支持。
反商业贿赂反的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党纪观念的漠视。我们国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亟待健全和完善,但早已有之,如《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有涉及,党的纪律对此也有明确要求。但一直以来,商业贿赂作为党和国家健康肌体的一个顽疾和毒瘤始终得不到根除。此固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但也与党纪国法意识的淡漠不无关系。当前,我国应首先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借鉴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同时考虑制定《信息公开法》、《信息资源管理条例》、《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信息档案管理基本法律法规。健全制度的同时,我们必须立足并加强教育,筑牢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党纪国法防线,提高法纪意识和政治觉悟,使拒绝商业贿赂成为公职人员的认识基础和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