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探索建立“主客体合议分行横联直推式”纪检监察工作新机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0-13 00:00

2007年3月7日,在校党委第4次常委会上,校党委书记石亚军提出校纪检监察工作要建立“主客体合议分行横联直推式”新机制。4月29日,在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座谈会上,石亚军同志对此又进行了系统阐述。目前,我校正在按照新机制的要求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所谓“主客体合议分行横联直推”,指的是监督的主体与客体在一起共同讨论研究加强廉政工作的事项,议决之后从各自工作角度出发分别执行和落实,通过加强主客体之间横向的沟通和联合,推动廉政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实效。这一思路是马克思主义矛盾二重性理论在纪检监察工作领域的新体现和新创造。

监督主体,指的是行使监督职权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在这里我们一般是在整体意义上来使用这一概念的。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中,广义的监督主体,包括专门的监督机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上级机关、工会、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司法机关等。狭义的监督主体,仅指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客体,指的是被监督的对象。任何党员干部都属于广义上的监督客体,因为任何人都有违法违纪的可能性。狭义的监督客体,仅指掌握有人、财、物各项权力的重要岗位和要害部门。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联系的纽带便是监督的内容,即权力运作的过程。

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由其性质和地位所决定,他们之间有天然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有不可避免的分歧和斗争。所以,两者之间往往有隔阂心理甚至是敌对情绪。首先,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有着天然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是工作所需,无可厚非,任何监督都源自于对人的自私本性的怀疑,任何制度也都是基于“人性本恶”这一假设前提而建立的。美国宪政学家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党人文集》一书中写道:“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须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其次,监督客体本能地会对监督主体产生戒备心理,因为权力具有自我膨胀性,任何人都不希望自己行使权力的过程会受到实质或形式上的制约,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行使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一界限便是法律制度和依据法律制度所实施的监督。

因此,监督与被监督,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当监督力量强大时,被监督者就会谨小慎微;而当监督力量弱小时,被监督着就存在着放任自己行为的可能性。两者是弹性互动、此消彼涨的关系。但是,必须明确的是,监督不等于代办或包办,监督要力求到位但绝不允许越位。监督者履行监督职责,但不能代行被监督者的职权,不能越俎代庖,否则,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混同,便失去了监督的意义,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和发挥被监督者的工作积极性。这是矛盾对立性的一面。

监督同时也是一种保护,这是矛盾同一性的一面。因为监督的存在,使得权力行使者如履薄冰,或自觉或被动地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权力,使得权力行使者不敢、不能或不想越雷池一步。个体欲望在监督面前得以萎缩,行为得以克制和收敛,看似无情,实则有情,有效的监督是对干部政治生命的一种有力保护。

由监督的矛盾二重性所决定,监督的主客体之间应该并且可以建立一种工作上的协作机制。这种机制应立足于使监督更为有效果和有效率,即体现监督的实效性和时效性。传统的监督观,监督主客体往往是一种对立关系,彼此的沟通和交流甚少。监督主体自己制定规范性文件,下发给监督客体要求其贯彻落实,并就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由于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监督主体往往不能充分深入地了解监督内容即权力运作的整个过程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时候很可能脱离实际或不具有可操作性。监督主体往往板着面孔,以法纪和道德的护卫者自居,以开会或下发通知的方式,分配工作任务,提出廉政要求。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和权力运作过程愈来愈复杂,反腐败的形势也日益严峻,这种工作方法已渐趋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纪检监察机关该如何应对?“合议分行横联直推”作为一种工作机制是解决监督难题的有益尝试。

所谓“合议分行”,指的是监督主客体一起讨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共同讨论和制定规范权力运行的规章制度,共同研究具体的执法机制(特别是联合执法机制),矫正机制等,共同对反腐败工作作出安排;同时,主客体各自发挥自身职能,按照自己的工作分工,落实自己的工作任务,主客体之间不相互替代。所谓“横联直推”,指的是监督主客体加强横向的沟通和协调,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合议分行”与“横联直推”是相互对应的关系。“合议”就是“横联”,“分行”即为“直推”。

要建立“主客体合议分行横联直推”式纪检监察工作新机制,需要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共同努力。首先,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要转变观念,摒弃“官本位”思想,树立“监督也是一种服务”的意识,在制定规章制度、作出工作安排时,主动邀请监督客体参与其中,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消除他们的敌对情绪和戒备心理,赢得他们对监督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同时,监督客体要增强“监督是对自己的爱护”的意识,积极配合监督主体分析当前的廉政形势,分解权力运作过程,帮助监督主体寻找监督的薄弱环节和腐败易发多发部位,凡容易产生腐败之处,主动邀请监督主体介入,请求监督主体提出规范权力运作和避免腐败的意见,为自己的行为提供合法性支持。

我校自实施这一新的工作机制以来,取得了明显效果。纪检监察机构与被监督对象的关系进一步理顺,主动接受监督、配合监督已化为监督客体的自觉行动,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

作者:纪委办公室 郝建臻 , 原载《中国政法大学校报》20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