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人民网】胡明:严惩腐败分子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1-14 00:00

严惩腐败分子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反腐倡廉新思想

胡明

(原载《检察日报》2009年12月8日第7版)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加强自身建设的高度重视和科学态度。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高屋建瓴,立意深远,思路明晰,措施有力,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体现了系统反腐的思想和方针

系统论的观点最先出现于自然科学领域,主张用全面的观点去分析事物、认识事物。后来,这种方法论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成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科学思想武器。用系统论的观点看待和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党中央制定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就是系统反腐思想的集中体现。我们党认真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经验和规律,于2005年初提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思路和举措,并且构建了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惩防腐败格局。2008年公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又将改革、纠风、惩治纳入其中,成为反腐六大要素。这六大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统一于反腐倡廉的实践。党风廉政建设必须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与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个要素的作用。

《决定》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以更有效地预防腐败。10月13日,贺国强同志又撰文指出,要以整体性、建设性的思路来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实际上是系统反腐思想的另一种表述。

《决定》提出,要全面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作为党的建设五大内容之一,反腐倡廉建设其实是与其他四项建设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思想建设为反腐倡廉建设夯实思想基础,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从而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组织建设为反腐倡廉建设做好干部培养,提供主体保证,通过把好干部的入门关和提升关,保证德才兼备的人能够充实到各级领导岗位。《决定》强调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实际上就是未雨绸缪为党风廉政建设做好人才准备的前瞻表现。作风建设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行为基础。制度建设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规则指引和法治保障。由此可见,反腐倡廉建设不能孤军奋战,只有与党的建设其他内容结合起来,互相助推,才可能取得实际效果。

《决定》体现了以改革谋划反腐的思路和举措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这段论述深刻揭示了党风廉政建设与党的命运和前途的内在关联性。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高瞻远瞩,居安思危,进一步深刻指出:“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用如此犀利的言辞表述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在党的文件中还是头一次,这是我们党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正视现实、坚持发展观点的体现。虽然出于忧患之心,但充满自信之气。

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能否经受住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和外部环境考验,保持党的廉洁本色。因此,《决定》指出,全党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决定》指出:“党内也存在不少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决定》尤其强调了改革的作用,革除包括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在内的整个党的建设的弊端,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决定》提出:“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完善防治腐败体制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决定》体现了依靠法治反腐的精神和原则

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近些年来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入宪,更加速了法治观念的普及和人们对它的认可。《决定》指出,“一些党员干部法治意识、纪律观念淡薄”,这是造成腐败行为发生的重要思想原因。为强化法治观念,《决定》提出,必须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行为。这反映了《决定》将反腐败与保护人权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上看待,并没有因为过分强调反腐败的重要意义而忽略对人的权益的积极保护。

《决定》指出,必须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强调法治精神和原则,要求公权力的行使要有法律依据,法定权力由法定主体根据法定程序实施,但它并不排斥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严厉惩治。法治理念下,不仅不反对严惩,而且法律范围内的严惩也是必要的,关键是依法进行。《决定》指出,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中发生的腐败案件影响恶劣,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这些问题严重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必须引起全党警醒,抓紧加以解决。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维护了法治的尊严,也保障了比法治更高层级价值如人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的实现。

《决定》体现了重点反腐的策略和部署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反腐败斗争也会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特征。在一定的时期内,过去没有出现或者过去不太明显的问题有可能出现或上升成为当前的主要矛盾。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当务之急。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全面推进的前提下,必须有所侧重,重点突破。《决定》指出,要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为抓手,下大气力解决突出问题,以优良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形成凝聚党心民心的强大力量。

至于什么是当前的突出问题,《决定》指出,当前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涉法涉诉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决定》同时指出,必须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通过解决以上问题和查办以上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让腐败分子得到党纪国法的及时惩处,能够遏制当前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决定》还列举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一些具体事项,如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任职行为。有许多内容都是首次提出,也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广泛关注、亟须得到解决的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败以解决上述问题为突破口,能够起到安抚民心、匡正舆论、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积极作用。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教授)

原文链接:

检察日报(正义网):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09/12/08/content_320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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