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胡明:健康的政治生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3-23 00:00

原载:【检察日报】2011年10月18日第七版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1/10/18/content_83707.htm

健康的政治生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

胡明

我们党历史上制定过两个准则,分别是1982年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2010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乍看起来,这两个准则之间没有多大的联系,但细读它们的内容后不难发现,两者联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和落实。廉政准则的许多要求其实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已有原则性规定。

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定原则,反对个人专断

总结近些年领导干部中发生的腐败问题,多与没有坚持集体领导,个人专断、以权谋私有关。《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从中央到基层,党的各级委员会都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而现实中,许多腐败问题的发生就是因为应该由集体决定的一些“重要问题”,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而个人决定失却集体的监督,从而为权钱交易、行贿受贿提供了温床。

党内重要问题集体决定的原则,后来发展成为“三重一大”制度,即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与《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的党内重要问题集体决定的原则不同的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主体已不限于党内,而是整个领导班子。比如,《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的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都是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主体。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

根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理解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党委会内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是现代社会各个国家普遍接受和奉行的社会价值理念和治理方式。它是一种程序规则,是一种有助于避害的惯例和约定,有利于防止专制和独断专行。为最大限度地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我们党规定了党委会内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

二是书记和委员之间是平等的同志关系。书记与委员是完全的同志关系,并非“命令——服从”或上下级隶属关系。书记与委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即一人一票的权利;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即把大家的意见进行总结归纳并诉诸表决,但绝不是以“集中”的名义取代大家的意见。现实生活中,个别党组织的负责人忘记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将自己的意见作为党委会的意见,不能正确看待不同意见,甚至对持不同意见者采取排挤打压的态度。《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要纠正一部分领导干部中缺乏民主精神,听不得批评意见,甚至压制批评的家长作风。对于任何党员提出的批评和意见,只要是正确的,都应该采纳和接受。如果确有错误,只能实事求是地指出来,不允许追查所谓动机和背景。”严格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将从根本上有助于营造一种民主宽松、畅所欲言的政治氛围。

党内民主不是绝对的,民主原则必须与其他原则相结合

党内民主不是绝对的,任何绝对意义上的民主只会导致一盘散沙的无政府主义。党要保持自身的凝聚力与战斗力,提高执行力,必须使民主运行在良性的轨道上。为此,《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党内民主设置了两项原则:一是民主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二是集体领导与充分发挥领导干部个人作用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前一原则,《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讨论中发生了分歧,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对于后一原则,《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坚持集体领导,并不是降低和否定个人的作用,集体领导必须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要明确地规定每个领导成员所负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不要事无巨细统统拿到党委会上讨论。”因为,党委会实行的是会议议决制,党委会特别是基层党委会虽可以经常性召开,但是会议毕竟是有时间的,所以对于非“重要问题”的日常性工作,不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而应根据领导班子任务分工,由主管领导作出决定。

坚持“集体领导必须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要重视发挥领导成员的作用,其中包括重视发挥书记的作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不应借口集体领导而降低和抹煞书记或第一书记在党委会中的重要作用”。因为在分工负责中,书记作为“班长”,担负着组织党委的活动和处理日常工作的主要责任,书记作用的发挥有助于党委会整体作用的发挥。

坚持党性原则,杜绝用人腐败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在干部工作中要坚持正派的公道的作风,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严禁以派性划线,严禁利用职权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共产党员应该忠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不应该效忠于某个人。任何人不得把党的干部当做私有财产,不得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四条列举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形,从根本上讲,违反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只是《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更侧重于从政治上进行定性,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则更侧重于禁止用人腐败具体情形的列举。

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反对特权主义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行为规范,实际上不少都能从《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找到渊源。《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和发扬我党艰苦奋斗,与群众同甘共苦的光荣传统。要坚决克服一部分领导干部中为自己和家属谋求特殊待遇的恶劣倾向。禁止领导人违反财经纪律,任意批钱批物。禁止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在升学、转学、晋级、就业、出国等方面谋求特殊照顾。禁止违反规定动用公款请客送礼。禁止违反规定动用公款为领导人修建个人住宅。禁止公私不分,假公济私,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物。”只是《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更原则和笼统一些,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与时俱进更具体了。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为了保持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防止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由人民的公仆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十四条规定:“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综上所述,《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系紧密。我们今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不可人为割断历史,而应从历史中寻求依据,在继承中创新发展。重温《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意义亦在此。同时,它也让我们牢记:健康的政治生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