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3-24 00:00

(2004年12月27日中共中国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一条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每学期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召开,书记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二条 纪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三条 纪委会召开时应提前三天将会议议题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与会人员。

第四条 纪委会应有专人作记录,并由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

第二章 纪委会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习传达上级和校党委的会议、文件、规定、政策和决议精神,讨论贯彻落实的意见或方案,交流学习体会,不断推进“学习型”纪委领导班子建设。

第六条 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党内监督、维护党员权利、开展反腐败斗争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审议决定对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立案、审理和处理。

第八条 讨论审议纪委工作计划和报告。

第九条 讨论审议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事宜,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十条 研究决定上级领导机关和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应由纪委审议和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和表决

第十二条 纪委会议题由各位纪委委员、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提出,在会议召开前提交纪委办公室汇总,由纪委书记决定是否提请纪委会讨论。

第十三条 纪委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时必须由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纪委会决议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按照会议要求进行公布,属于保密事项的,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纪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