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办公会议事规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3-24 00:00

(2004年12月27日中共中国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会议的组织

第一条 为加强校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处合署办公会(以下简称办公会)是纪检监察部门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研究重要问题、安排日常工作的会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纪检监察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出席办公会,不能参加时应事先请假,事后由会议召集人将会议精神向其传达。

第五条 召开办公会,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三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六条 召开办公会,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内容或工作需要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章 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第七条 传达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指示和校党委、纪委的有关指示精神,并讨论决定实施方案或意见。

第八条 讨论决定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 研究拟定年度、学期工作计划,讨论通过向上级纪委请示报告的问题。

第十条 讨论决定案件(事件)调查方案,确定案件承办人员。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年终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事项。

第十三条 讨论研究项目的实施方案及成果的报告。

第十四条 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和表决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应于会前提出,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根据大家的意见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办公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的议题由与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重要议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七条 会议通过的决议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职权规定组织实施。未经公开的事项,均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办公会的会务准备、材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