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及中共北京市纪委相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行政处级单位: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中共北京市纪委关于学习贯彻落实的意见》(京纪发[2007]10号,以下简称《意见》)已颁布实施。我校纪委将上述两文件公布在校园网、电子校务平台及纪检监察网页上,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认真对照检查,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尤其是重要部门、重要岗位或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应做到仔细检查,不留死角。凡是有《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必须在2007年6月25日前向校纪委报告情况并坚决予以纠正。在上述期限内主动说清问题的,根据《规定》和《意见》可考虑从宽处理。对不按期报告、拒不纠正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请各处级单位到校园网或电子校务平台自行下载并认真填写自查自纠登记表,盖公章后,务必于2007年6月25日前交至校纪委办公室(昌平校区办公楼1008室,电话:58909069)。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