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机关、直属高校和驻外机构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6-19 00:00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机关、直属高校和驻外机构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财【2009】13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教育部各驻外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央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2009年我部将全面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教育部直属机关、直属高校和驻外机构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教育部直属机关、直属高校和驻外机构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2.教育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3.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4.教育部重点检查对象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教育部直属机关、直属高校和驻外机构开展“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中央纪委等四部门《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在部机关、事业单位和直属高校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 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直属高校和教育部各驻外机构,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财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财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 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5月20日)

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订和组织部署工作。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09年6月15日)

各单位按照《意见》、《通知》和本办法要求,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教育部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并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各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三)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教育部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20%。

(四)整改落实(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三、 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教育部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 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

中央成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牵头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教育部成立由分管部长牵头、办公厅、财务司、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司。

各单位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治理“小金库”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要在2009年5月15日报教育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方案》下发后,教育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召开视频会议进行部署。各单位要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工作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教育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单位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验收治理效果。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附件2

教育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名单

1.教育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袁贵仁 党组副书记、副部长

副组长:王立英 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

成 员:牟阳春 办公厅主任

陈伟光 财务司司长

李胜利 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局长

2.教育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陈伟光 财务司司长

副主任:徐孝民 财务司副司长

魏士强 人事司副司长

吕本新 办公厅副司级巡视员

曲吉山 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刘玉光 财务司预算与审计处处长

郝丽霞 办公厅财务处处长

董 晞 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刘 宜 财务司教育审计办公室主任

3.办公室联系电话:66092167、66097521

附件3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附件4

教育部重点检查对象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教育部“小金库”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与各单位由隶属关系的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单位;

2.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3.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4.自查自纠错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