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6-23 00:0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和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春季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中国政法大学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的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的范围

涉及教育收费行为的学院、部、处、室等有关单位,要认真检查自2008年9月以来所发生的教育收费行为。

二、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北京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2006】32号)有关规定的情况。检查有无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以及有无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各类押金的行为;

2.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情况;

3.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规定的情况,检查本单位是否存在单位和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行为;

4.各单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检查有无不按规定或不在醒目位置公示的、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有无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相关内容的行为以及未经公示收费的行为;

5.收费管理情况。检查各单位收费是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规范票据,统一核算;是否存在私存私放现象;出租出借校舍、合作办学、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相应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有无私存私放或设立"小金库"的现象;

6.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

三、自查自纠的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细化检查措施,保证工作到位,不走过场;通过自查和抽查,做到检查到位,不留死角,改进不足,措施得力,杜绝教育乱收费的行为发生。

各单位应于7月10日前结束自查自纠工作,填报自查自纠登记表并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学校纪委办公室。

对自查自纠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力,检查不到位,故意隐瞒不报的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员,学校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 治理教育乱收费自查自纠登记表.doc

中国政法大学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

200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