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党发〔2009〕28号 签发人:李书灵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反腐倡廉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遵循“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 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为核心, 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顺利进行,为促进改革发展和人才队伍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政治保证。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构建反腐倡廉责任体系
1.学校党委是全校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 担负着全面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学校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中心工作。每年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作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2.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规定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后勤管理等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切实抓好业务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把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并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指导和督促校内各行政职能部门在本部门和业务范围内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并作为年终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要积极探索对学术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规范学术管理。
3.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反腐倡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校长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大案件亲自督办;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经常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单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汇报。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4.校纪委要积极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学校要保证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办案专项经费、办案补贴等政策的落实。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
5.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及各院、部、处、室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正职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贯彻落实责任制;副职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照党纪政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强化权力运行的管理和监督
1.健全学校各级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求,完善学校党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各院(部、处)务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并予严格执行。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等重要问题应经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策的制度;各学院(部、处)对本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过院(部、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把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事关学校或院(部、处)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教(职)代会、分工会审议通过,再行决定。
2.强化权力运行的管理和监督
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重点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从源头上抑制权力滥用。学校党委、纪委着重加强对校、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尤其要加大对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力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分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发现领导干部有犯违纪违规的苗头,要及时诫勉、早作提醒、严肃批评、责令改正,做到防微杜渐。党政处级单位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处、科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防以权谋私、以岗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各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必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部、处、中心)等下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酬金、有价证券。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校、处级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和监督
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学校任用中层干部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各学院或党政处级单位任用科级干部应分别经分党委会、院务会或部(处)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提出任免意见后,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提交书记办公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校、院(部、处)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要定期调整,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点部门负责人要定期轮岗交流;进一步完善纪委、组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任用干部前书面征求纪委意见的制度,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任用前的考察、考核,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德”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标准,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加强对现职干部的日常教育培训和管理,认真检查现职干部履职和遵纪守法的情况,严防干部行为失范,权力失控。
3.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
完善学校财务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不断完善总会计师和会计委派制度。健全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校内审计, 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学校财务部门要切实推进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每年向教(职)代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严格教育收费管理, 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坚决治理和清除“小金库”,对设立“小金库”的单位和部门,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 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校财务处要加大对二级财务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的检查力度,监督委派会计的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科学计算和控制建设成本。严格执行学校内部管理办法和监督制度,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基建、修缮、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大力实施基建修缮工程的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项目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审计部门积极实施基建修缮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执行基建修缮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5.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管理。完善大宗物资采购的计划和报批制度以及废旧资产的报废制度;严格执行学校资产采购管理办法,严格程序,加强监督,防止暗箱违规操作。
6.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学校财务、科研部门、“211工程”经费管理及使用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明确开支范围和比例,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审计,杜绝科研经费使用中违法违纪等行为。
7.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要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校企关系,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学校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投资办企业,严禁校内非法人单位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
8.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
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阳光招生”规定,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学校各类招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工作监督办法》的规定,确保招生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使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9.加强对各类评审、评比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负责评审、评比的职能部门要坚持公开透明、廉洁、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工作体制和机制,认真做好各种评判工作。坚持学术诚信,端正学术风气,完善规范学术权力的各项制度。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坚决整治各种学术不正之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10.健全民主监督机制
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制定公开目录,扩大并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创新公开形式,提升校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大校、院两级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每年要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11.加强对开放教育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办学行为
各办学单位要完善开放教育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广告管理规定,严禁发布虚假广告,严禁同个人合作办学。学校主管开放教育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办学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督,严肃处理违规办学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
五、加强思想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
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部和纪委密切配合,与日常教育和集中开展反腐倡廉主题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全校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与加强领导干部党性党风教育紧密结合,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校风。
2.加强重要领域、关键岗位、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
后勤系统党总支、校部机关分党委分别负责,相关管理单位配合,对基建、修缮、采购、人事、财务、招生以及校属企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以多种形式开展自律与他律、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等内容的教育,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预防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3.加强师德学风建设
教务、人事、科研、研究生院等部门及各学院、研究所要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评审专家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大力表彰优秀教师先进典型,弘扬淡泊名利、廉洁从教、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优良学风、教风,努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要把廉洁教育和诚信教育贯穿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师德规范体系,提高教师的职业品德修养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4.加强对大学生的廉洁教育
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教师队伍的主导作用,鼓励专业教师结合业务教学活动开展廉政教育。研究生院及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入学和培养活动中,要把研究生“学术廉洁”教育摆在重要位置,保障研究生培养的质量。积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引导作用和学生骨干队伍的示范作用。由校学生工作部、团委分别负责,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配合,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等形式和各种校园文化活动 , 深入开展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合格公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教育,努力探索适应新时期要求的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新途径,加强理论研究。
六、坚持惩防并举,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
1.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力度
校党委、行政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纪检监察部门积极探索高校科学办案机制,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坚持办案原则,遵守办案纪律,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案效果,严肃惩处违纪行为,加大追究责任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遏制腐败滋生,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利。
2.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
坚持和完善“一案两报告”( 即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制度。深入剖析案件,注重从管理和制度层面查找问题,提出建议,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的创新。坚持和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2009年7月10日
主题词:纪检工作 反腐倡廉 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9年7月10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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