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行政处级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工作监督办法》已于2009年7月19日经中国政法大学第1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12月31日发布,自2010年1月1 日起实施。
为了确保《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工作监督办法》的贯彻落实和规范实施,我们制定了《中国政法大学招生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1月11日经中共中国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第7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 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9 年12月31日
中国政法大学招生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切实规范我校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行为,确保《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工作监督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监督部门按照“合议分行”的工作机制,督促、协调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对监督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及监督人员的派出单位对监督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督工作的主体
第四条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的主体,是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成的监督小组。
第五条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的,应当指派具有较强业务能力,敢于坚持原则的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职能。
第六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招生的类别、层次等因素认为需要组成监督小组履行监督职能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与相关院、部协商后提出成员的建议名单,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成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的组成人员一般为3人或5人,组长由参加监督小组的纪检监察干部担任。
第七条负责各类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确定的监督人员名单,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监督人员参加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并为监督人员的履职行为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协助。
第八条监督人员如有利害关系人报考我校相关类别、层次的招生考试时,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回避。
监督人员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决定其回避。
第九条监督人员的监督行为不受参与招生工作的任何部门和人员的干涉,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发表或出具监督意见,并对监督工作负责。
监督人员之间在履职过程中如遇重大原则分歧时,应当在出具书面监督意见前向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报告。
第十条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违规操作,或者对招生人员的行为有意见分歧时,除应及时向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擅自向外传播。
第十一条监督人员未能正确履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与其派出单位沟通协商后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监督工作的内容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就招生工作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避免相互之间以及与上级规定之间产生冲突。
职能部门在制订、修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的过程中,应当就以下事项主动向监督部门通报并接受监督检查:
(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避免与学校现行规定冲突;
(二)面向社会专业机构和全校公开征求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招生工作的流程主动查找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风险点;
(四)在相关操作流程的设计中对风险点主动加以规避和防范;
(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等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能部门在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的过程中,应当就以下事项主动向监督部门通报并接受监督检查:
(一)自招生计划的拟定起至新生报到结束的每个环节,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主动书面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实施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流程进行招生,对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应当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三)在招生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事项,或者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未涉及的其它情形或环节,职能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监督部门通报情况、征询意见,并主动向有决定权的领导或部门请示,不得擅自越权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在招生过程中,监督部门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该项招生工作的其它事项、过程或环节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人员的派出单位和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对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在接到开展招生工作的情况通报后,监督人员应当与相关职能部门就监督小组的组成、监督工作的方式等事宜进行沟通,交换意见;
(二)在履行监督职责时,监督小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事先沟通,拟定监督意见。遇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当及时报请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决定;
(三) 在履职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当针对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出具监督意见,并对监督活动做好完整记录,一并存档。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但是不得干涉职能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开展的正常业务工作。
四、监督工作的方式
第十八条监督人员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是:
(一)督促、协调并直接参与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二)直接参加相关操作程序的运作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三)及时与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并发表或出具监督意见;
(四)直接参加职能部门召集的相关会议;
(五)查阅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会议记录;
(六)受理、查处社会及考生就我校招生工作的举报;
(七)监督部门征得职能部门同意采取的其它方式。
第十九条监督人员与职能部门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当提请分管该项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协商解决,或者呈报学校主要领导、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正式裁定作出前,监察人员不得出具监督意见,并应当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停止有意见分歧部分事项的实施。
五、附 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中关于“情节轻重”的认定及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罚标准,一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