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党反腐败历史上的几个第一

作者: 发布时间:2004-10-21 00:00

第一个有关反腐败的文件l

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上,以通告的形式,及时向全党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败分子的通告》。这是中共历史上最早的反对贪污腐化的文献。

这个通告发布于大革命的高潮中。1924年1月,中国共产党同孙中山领导的中国国民党实现第一次合作。共产党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并在国民党、国民政府、国民革命军里担任职务。当时,工农群众运动蓬勃发展,为适应革命形势的需要,党的中央执委扩大会议确定,应当大力发展党的组织。党员数量迅速增加,从1923年的400余人猛增到1925年的3万余人。但,一些投机分子乘大革命之机“也来敲cp(即中共)的门”。混入了一些思想不纯、作风不好、品质恶劣的分子。他们混入党内后,不是为了革命,而是为作官,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谋取私利,继而发生侵吞公款、化公为私等贪污行为,败坏了党在群众中的威望。当时,主要表现,一种是官僚主义滋长起来。“负责的工作同志,有雇佣劳动倾向,缺少从前那样刻苦奋斗的精神和自发的革命情绪。因此,纵然能守纪律也不免形式主义、机关主义的流弊。”表现之二是做官热。共产党员竟相到国民党政府里去做官。表现之三是“同志中之一部分,发生贪官污吏化(即有经济不清楚、揩油等情弊)”。这种形势对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拒腐防变的新的要求。为此,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出通告,要求各地党组织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制止党内腐化现象的发生。通告指出:“在这革命潮流仍然在高潮的时候,许多投机腐败的坏分子,均会跑到革命的队伍里来,一个革命的党若是容留这些坏分子在党内,必定会使他的党陷于腐化,不但不能执行革命的工作,且将为群众所厌弃。所以应该很坚决的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分子倾向斗争,才能巩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这次扩大会还通过决议,要求各级党部:“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地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中央要求各级党部“立即执行,并将结果具报中局”。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颁布的第一个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它表明党在幼年时期就十分警惕剥削阶级思想对党的腐蚀,并郑重表示党对腐败现象是根本不能容忍的。

翌年(1927年)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

第一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机构l

党内监督是保证党不腐败,不变质的重要组织措施。中国共产党创立时即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中共一大党纲规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很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中共二大专门作出了《关于议会行动的决议》,对共产党员参加议会活动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这些监督制度由于历史的局限并不完善,但,它为党的监督制度形成与完善奠定了基础。

在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党内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的纪律检查机构。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0人组成,主席是王荷波。

1927年6月,党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专列了“监察委员会”一章。该章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代表大会上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或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执行。此外,“党的中央机关”一章中,也涉及到有关监察委员会的条款,其中规定:由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与批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选中央监察委员会,并决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从上述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当时对于成立纪检机构的目的及机构的设置、职权和地位等,都是比较明确的。但是,由于党是首次设立纪检机关,缺乏经验,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具体任务和具体工作权限等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再加上当时处于革命低潮,大批共产党员包括中央监委书记王荷波都惨遭国民党反动派杀害,因而,中监委未能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中共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的通过,标志着我党纪律检查制度的初步创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后来党的纪检机构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第一个反腐倡廉举报箱l

193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雏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政府设置了工农检察部控告局。同年,工农检察部控告局设立了我党用于反腐倡廉的第一个举报箱。该箱挂在江西兴国县高兴区苏维埃政府。木箱体积为16x18x18.5厘米。正面用毛笔工工整整书写三个大字-----控告箱。控告箱右面、左面、上面用毛笔写满了小字:“苏维埃政府机关和经济机关有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任务、离开工农利益、发生贪污浪费、官僚腐化或消极怠工的现象,苏维埃的公民无论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左面的几行字标注着举报的原则:“控告人向控告局投递的控告书,必须署本人的真姓名,而且要写明控告人住址,同时要将被告人的事实叙述清楚,无名的控告书一概不处理。倘发现侠嫌造谣控告事,一经查出,即递交法庭受苏维埃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一个以“贪污”命名的反贪污贿赂法令l

30年代之初,随着革命根据地的增多,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一些人开始了以权谋私活动。从 1932年起,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制定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具体办法和标准。1932年初到1934年秋,中共在中央苏区开展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腐倡廉运动,重点是反贪污浪费,反官僚主义。期间,制订了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具体办法和标准。1933年12月15日,由毛泽东等署名发出《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二十六号训令全文如下:

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

----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

(1933年12月15日)

为了严格惩治贪污及浪费行为,特规定惩罚办法如下:

(一)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

(甲)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乙)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

(丙)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

(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二)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除第一条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的全部或一部,追回其贪没之公款。

(三)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罚罪,照第一第二两条处治之。

(四)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消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

副主席项 英

张国涛

这一训令是以“贪污”命名的第一部反贪污贿赂的法令,使当时的反腐败斗争有法可依,推动了斗争的深入发展。它的颁布,在我国有关贪污罪的立法史上也具有重要意义。它首次提出了贪污罪的概念,明确给贪污罪下了定义。从而结束了我国法制史上将贪污犯罪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别、零散规定于刑法各篇的状况,起到了创制罪名、统一罪名的重要作用。

1937年3月13日,毛泽东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名义,将它再次颁布,令各级政府遵照执行。此后,不同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大都制定了以“贪污”命名的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法规,主要有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0年12月3日)、《惩治贪污公款暂行条例》(1943年8月1日);晋西北《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1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2年2月11日)、《惩治贪污条例》(1948年1月18日);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1942年10月15日);渤海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7年5月6日);苏北区《奖励节约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9年9月1日)等。

第一次开展的反腐倡廉运动l

1932年初到1934年秋,中共在中央苏区开展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腐倡廉运动,重点是反贪污浪费,反官僚主义。这也是我党历史上开展的第一次反腐倡廉运动。

1931年11月7日下午3时许,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县叶坪村的谢氏祠堂隆重开幕。大会的召开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各苏区的红色政权,终于以国家形态登上了中国政治舞台。

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以根本区别于旧政权的崭新姿态出现在人们面前。参加到苏维埃政权中进行工作的工人、农民、士兵、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在革命战争的艰苦年代中,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革命事业作出了出色的贡献,巩固了红色政权。

毋庸讳言,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建立在四周白色政权的包围中,处在旧思想、旧风俗、旧习惯势力的侵蚀骚扰之中,铺张浪费,贪污腐化,以权谋私,官僚主义,消极怠工等腐败现象,伴随着新生政权的产生就时有出现。权力腐败的病毒,对于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已开始在它的某些细胞中产生败坏作用。处于敌人四面包围,残酷“围剿”中的苏维埃政府和工农红军,如果不及时惩处腐败,整饬队伍,防患于未然,势必严重脱离群众而自毁长城,因自腐而丧失战斗力,导致政权的覆灭。防止腐败,已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红色政权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三次全体会议指出,“更首先需要党在苏维埃区域中实行更集中的组织与军事纪律。要使每个党员对于革命,对于一切组织行动负严格的责任,尤其要严厉的反对党员中有官僚主义腐化堕落或比一般群众处在特别优越的地位的状态。”在中共中央领导下,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开展了以反对贪污浪费、官僚主义和消极怠工为主要内容的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巩固新生政权。

为了造成一股强大的群众舆论,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特地在1933年12月5日发表社论,号召苏区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都起来,同贪污浪费、官僚腐败作无情的斗争。1934年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中央政府正式发布训令:要在红色革命根据地的区、县、省及中央苏维埃政权机关内,开展一次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惩腐肃贪运动;苏维埃各级监察机关要密切配合群众,发挥监察部门的作用,搞好检举控告贪污受贿、堕落腐败分子的工作。毛泽东也在这次大会的报告中指出:“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于是,一场以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惩腐肃贪运动在中央苏区展开了。

在这次运动中,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紧密依靠群众,抓住典型,查处了左祥云案、熊仙壁案、谢步升贪污腐化案、唐仁达侵吞公款、公债、公物案等一大批大案要案。一些公职人员的贪污浪费、官僚主义、消极怠工等行为,被揭露出来,受到监禁、撤职、严重警告等处分。1934年,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团总结了中央机关反贪污斗争的成绩。在中央机关共查出有贪污行为的会计科长和会计10人、管理科长及科员8人、财务处长3人、局长3人、所长1人、厂长2人;贪污公款除大洋2053.66元外,还有棉花270斤,金戒指4个。这些“贪污分子送法庭制裁的29人,开除公职的3人,包庇贪污与官僚主义者送法庭1人,建议撤职改调工作的7人,给严重警告的2人,警告的4人”。中央机关做了榜样,带动了基层的反腐败斗争。瑞金县的贪污案、雩都县的挪用公款经商营私案等都相继被揭露出来。

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重大成绩,当时虽然对一些案件的处理存在着扩大化或偏重的倾向,但从总的方面来看,对保证革命战争和苏区各项建设,特别是加强中央苏区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巩固工农兵政权起了重要作用。同时,积累了宝贵的反腐败斗争经验,在我党反腐倡廉的历史上留下了重要的一章。

第一个被执行枪决的腐败分子l

谢步升,瑞金九区叶坪乡人,共产党员,原任叶坪村苏维埃主席。1932年5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二审终审,维持原判,判决“把谢步升处以枪决,在3点钟的时间内执行,并没收谢步升个人的一切财产”,这一天下午3时,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在江西瑞金伏法。这是我党反腐败历史上枪毙的第一个“贪官”,也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机关查办的第一个贪污大案。

谢步升家境贫穷,12岁时给地主打短工。1929年参加工农武装暴动,任云集暴动队队长。1930年参加中国共产党,并任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虽然这个官职不大,但随着苏维埃临时政府的建立,他的声望陡然增高,思想作风逐渐变质。他利用职权贪污打土豪所得财物,偷盖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管理科公章,伪造通行证私自贩运物资到白区出售,谋取私利。他为了谋妇夺妻掠取钱财,秘密杀害干部和红军军医。他生活腐化堕落,诱逼奸淫妇女。事发后,查办案件遇到一定阻力。时任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认为:这是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发生的第一桩腐败案,此风不杀,何以了得!“我们苏维埃临时政权建立才几个月,有的干部就腐化堕落,贪赃枉法,这叫人民群众怎么相信我们的党,相信我们的政府?”毛泽东知道这件事后指示说:“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对谢步生进行公审判决,判处谢步升死刑。谢步生不服,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提出上诉。4天后,以梁柏台为主审的临时最高法庭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否绝了谢步升的上诉。当日,即5月9日,红都瑞金响起了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第一声惩治腐败分子的枪声。

第一个被处决的处级以上干部左祥云l

中央苏区时期,为筹建中央政府大礼堂和修建红军烈士纪念塔、红军检阅台、博生堡、公略厅等纪念物设立了“全苏大会工程处”。中央政府总务厅任命左祥云为主任。这在当时是重大工程。中央政府为解决经费、材料等问题,采取发动群众购买公债、鼓励捐献、厉行节约、支援建设等一切措施,集中了10万元的资金和物资。整个工程于1933年8月动工。11月就有人举报左祥云与总务厅事务股长管永才联手贪污工程款,经常大吃大喝,还强迫群众拆房,随意砍伐群众树木。中央人民委员会“即令中央工农检察部----抓紧中央总务厅-----的检举”,经初步调查,发现左祥云在任职期间勾结反动分子,贪污公款246.7元,并盗窃公章,企图逃跑等问题,犯有严重罪行。据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亲自下令总务厅扣押左祥云听候处理。然而,总务厅管理处长徐毅却放走了左犯。事情发生后,毛泽东责令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一定要将民愤极大的左祥云一案查个水落石出。左祥云被捉回,中央总务厅的腐败问题暴露无疑。1933年12月28日,毛泽东同志主持人民委员会会议,讨论了左祥云及总务厅腐败案件。1934年1月4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公布了有关决定。1934年2月13日,最高法院在中央大礼堂开庭公开审判左祥云及有关人员。审判历时近五个小时。法庭认定:“左祥云贪污公款大洋246元7角。勾结徐毅打介绍信到下肖区,准备有计划的逃跑,勾结反动分子刘良芹、刘良棉买卖路条(良芹卖给左犯路条一张花10元,良棉送左犯逃跑至江口给了5元)。盗窃我们的军事秘密图去献给白军,并企图逃到湖南组织蒋介石的游击队来进攻苏维埃,又私偷公章和介绍信到雩都参加主席团会议,企图做反革命的活动”。判决左祥云死刑,执行枪决。同时,对其他有关人员做了相应判决。1934年2月18日,对左祥云执行了枪决。这是我党历史上对因贪污等腐败问题而判处死刑的较高级别的干部。也是毛主席直接过问的腐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