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儿媳因受贿被判15年

作者: 发布时间:2004-10-21 00:00

12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三媳易阳涉嫌受贿一案作出公开宣判,一审判处易阳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易阳系刘方仁之子刘小伟的妻子,原在贵州省工商银行工作。1997年6月,易阳与其夫商量,决定利用刘方仁的权力和影响下海经商,为全家人挣点钱。在得到刘方仁同意后,易阳辞掉公职,注册了贵阳阳达实业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长。

1999年初,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志远(另案处理)准备收购贵州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国有股权。因为同时有多家公司准备收购贵州中天国有股,竞争非常激烈。刘志远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易阳,双方达成协议:易阳负责帮助协调处理收购过程中贵州政府部门方面的事情,与中天公司谈判的事则由刘志远自己负责,收购成功后,刘志远付给易阳好处费500万元。

从1999年上半年开始,刘方仁在易阳要求下多次向有关部门领导打招呼,极力促成北京世纪兴业收购贵州中天一事。

2000年1月7日,贵阳市国资局将所持有的“中天企业”国家股中的3300万股(占中天总股本的33.65%),以每股2.41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价款共计人民币7953万元。

这期间,刘志远分4次送给易阳500万元:

第一次是1999年上半年在贵州饭店门口,刘志远用一个拉杆箱装了100万元现金,放在易阳轿车的后备箱里。刘志远说明金额后,易阳便驾车走了。

第二次是2000年初,刘志远派其副总经理刘炼从北京带着200万元现金赶到深圳,在刘小伟的轿车上将200万元现金交给了刘小伟。

第三次是2000年上半年,易阳和刘志远约好,赶到深圳的富苑酒店,刘志远把100万元人民币交给易阳。

第四次是收购完成后,易阳多次打电话给刘志远,要刘把许诺的500万元补齐。刘志远又赶到深圳交给易阳100万元。

事后,刘方仁夫妇与易阳、刘小伟夫妇及刘小伟之兄等全家人瓜分了这500万元。

9月16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易阳及其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易阳有酌定从轻和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易阳在侦查阶段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退赃并有悔罪表现;易阳在有关部门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本案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刘方仁,易阳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因此请求合议庭予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易阳与刘方仁互相勾结,并利用刘方仁的职权和地位,为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收购贵州中天的国有股权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5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考虑到易阳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部追缴,以及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至于易阳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强调的其有自首情节,法庭认为:在易阳被刑事拘留前,刘方仁已经交待了与易阳共同受贿500万元的事实,因此这一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故此,一审判处易阳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一审宣判后,易阳当庭表示不服,提出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