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长跌入腐败陷阱 陕西一省三年间倒下七人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2-27 00:00

当黄祥生因涉嫌收受贿赂被检察机关在2004年7月批准逮捕时,陕西理工学院的许多教师诧异不已,因为这位年轻的副院长(副厅级)在同事心目中一直是“待人谦和、工作勤奋”,“感觉不像那种人”。

而实际上,他在学校近年基建过程中收受贿赂先后达6次之多。

三年倒下七名厅级“校长”

黄祥生是近3年来陕西被查处的又一位“厅级”高校贪官。在此之前,陕西教育学院原院长高安民因受贿2万元被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9月21日批准逮捕,成为首位落马的正厅级“校官”。2002年7月,刚刚担任延安大学校长3个月的惠延德(正厅级)因在任榆林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党委书记期间受贿62万元被批捕免职,次年被判刑13年;2003年,两位副厅级“校官”相继落马:先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副校长李良晨因受贿14万元被捕,没过多久,陕西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王化勇因受贿10.1万元被捕;2004年,落马的厅级高校贪官增加到3人,除了黄祥生外,宝鸡文理学院副院长海焕智(副厅级)和宝鸡文理学院党委副书记董建英(副厅级)均因受贿被捕。

除了这几位厅级贪官外,近年来陕西高校涉及职务犯罪的处级干部更是一大批。据了解,仅媒体公开披露的就有陕西经贸学院原处长刘俊、王永臣、副处长张景民、尚建民,西安医科大学学生处原处长谢凤舞、毕业生分配办原主任张宏,陕西理工大学人文学院原院长赵延新,陕西教育学院信息中心原主任柏永林、计财处副处长李虹,陕西石油学院产业处原处长邢伯涛,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基建处原处长付国岩,延安大学原处级调研员刘久信,西安石油学院成教院原副院长王鸿飞等先后落马。

另据陕西省纪委提供的材料,2001~2004年上半年,陕西教育系统共受理来信来访1700多件次,初核线索140多条,查办案件94起,处分人员91名,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400多万元。2004年上半年,陕西高校职务犯罪发案23件,涉案24人,其中20件已移送司法部门。这23起案件中,有18起属于大案要案。

陕西暴露的问题只能说是“见一叶而知秋”。近年来高校腐败案件在全国各地频繁曝光:如同济大学原副校长吴世明因受贿罪被判刑10年、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代宁被控受贿160余万元、江苏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原正副院长杭中茂、杨佩剑都因经济问题“出事”等等。近5年来,广州地区高校发生各类违法违纪案件100多宗,立案查处153人,涉及处级干部39人。北京市海淀区32所院校中,1990~1999年统计,一半染上了腐败病毒,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贪污贿赂案件共有24件。

随着一批高校贪官的“翻船”,发生在“象牙塔”里的许多罪恶勾当大白于天下,人们在目睹高校腐败重重黑幕的同时,也在反思治理教育腐败的难点与难度。

高校腐败的三大“病灶”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目前高校腐败案发案部位相对集中,基建、采购和招生领域成为三大“病灶”。

——“基建病”。随着国家对教育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高校后勤社会化步伐加快,学生扩招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使高校基本建设投入逐年增加,许多学校进行了扩建或迁址重建。陕西省本世纪前两年高校完成的基本建设就相当于新中国成立50年来基建的总和。这种火热的基本建设,成了滋生犯罪的土壤。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崔明生说,一些不法建筑商为了承揽高校基建工程,把眼睛盯在主管基建的校、处级领导干部身上。他们认为只要把这些拥有财物支配权、招投标决策权及工程管理、验收权的干部“拉下水”,就可以揽到工程。因此,千方百计地拉这些人“下水”。

在陕西榆林建筑市场,就有着“我送票子、房子和金子,你给工程”这样极坏的行业风气,权钱交易成为被普遍认可的“游戏规则”。延安大学校长惠延德在榆林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任党委书记时,一位建筑商为承揽工程,多次给其送钱,惠都拒绝甚至将钱从家里扔出。但对方不死心,不断软磨硬泡,最终将惠拉下水。惠后来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基建工程,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收受62万元贿赂。此案成为陕西高校级别最高、涉案金额最大的腐败案件。

近两年西安市检察院查处的28件涉及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中,有12件12人是基建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好处,且数额较大。在目前“落马”的7名陕西厅级高校干部中,有6名是因在基建工程上受贿而“翻船”的。

——“采购病”。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及其他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高校每年都会有大量的物资采购活动,包括教学书籍、大型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基建维修材料等。个别当事人在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回扣”,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004年四川高校发生“教材腐败系列案”,全省13所高校的36名干部或工作人员被立案侦查,3名处级干部贪污受贿100万元以上,涉案总额1200余万元。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高校图书购销中的回扣普遍数额较大,无论是否通过招投标均有回扣,比例为图书标价的15%~25%,甚至高达30%。有的书商给个人的回扣甚至多于单位和部门,这些回扣多被私分。

广东商学院设备科科长黎明芳先后收受电脑商贿赂3.52万元。此案牵扯出广东省高教系统3名处级领导在内的6名干部,他们在为省属高校统购教学仪器设备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等好处费370余万元。

通过采购收受“回扣”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连南京一高校的保卫处长都能因此而“捞”上一把。他利用负责为学校采购灭火器之机,竟先后4次收受个体供货商给予的“好处费”9万元。

——“招生病”。高校招生本是学校选拔人才的渠道,却成了一些招生人员手中决定学生能否上学的权力,使得他们借招生之机徇私舞弊,大肆贪污受贿。重庆师范学院学生科一名科长在一次暑期招生中,收受两名考生家长贿赂8万元,索取5名考生家长贿赂5.8万元;暨南大学体育部原副主任李兆森利用主持体育部全面工作,并分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等职务便利,在招生和为新生采购校服的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家长及服装厂贿赂,累计22.4万元;桂林医学院原党委书记何某在1993~2000年期间,采取“特批录取”、“降分录取”、“关照录取”等手法,多次收取贿赂共计3.7万元,违规录取3名高考低分学生。

除此之外,一些高校领导还在校办产业中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和侵占公款,或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贪污挪用各类费用等。

教育腐败的实质是权力失控

据陕西、江苏、四川等省检察系统查办的教育系统腐败案件分析,高校系统腐败案件中的窝案、串案不断增多,领导干部集体腐败成为高校职务犯罪的一个新特点。

在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28起涉及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21起是窝案、串案,占查处案件总数的75%,真的是“查处一起,引出一串,牵出一窝”。以原陕西经贸学院的经济犯罪案件为例,此案涉案金额600多万元,涉案人员33人,其中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12人。2003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西安石油大学窝案涉及4案6人,其中一名副院长受贿3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去年上半年,陕西查处的陕西石油化工学校受贿案,领导班子中有4人被捕;西北政法学院基建处4名处级干部被司法部门立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稀贵金属研究所3位所长因贪污问题被立案审查。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处长杨志明说,在高校职务犯罪的人员中,多为院校长、党总支书记,主管基建的副院校长或财务处长或学院系、部门负责人。他们都曾有过辉煌的业绩,但在事业发展的鼎盛时期或将要退休时,落入犯罪的泥潭。在作案过程中,较为普遍的是院长、副院长或处长、副处长就同一基建工程受贿,或主管与会计、出纳共同参与、集体谋划。

教育腐败的背后,实质是“权力腐败”。哪里有不受监督的权力,哪里就有横行的腐败。

随着我国高校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高校在招生录取、经费使用、学科发展、机构设置、建设项目安排、设备物资采购、干部聘任和奖金分配等方面拥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多,高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但是对这些权力的制约措施却没有及时有效地跟进,许多高校管理制度不健全、领导决策不民主、内部监督不到位,个别人一旦大权独揽,就把学校的发展机遇当成了谋取个人利益的机会,走向腐败。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崔明生分析,从目前已经出了问题的高校看,这些学校主要领导“一言堂”、个人说了算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对院校“一把手”监督和管理措施不到位,形成同级不好监督、上级疏于监督的情况;另一方面,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不畅通,一般干部和党员群众的意见不能正常反映上来,党群干群之间还有隔阂。往往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群众监督、本单位纪检监督基本上成了“摆设”。

教育界内部有关人士分析,在某种程度上说,在教育界,对权力的制约要大大落后于整个社会的改革进程。与西方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相比,我们的大学权力结构是以行政管理机构为中心的。社会提出要给高校更多的自主权,本意是给予更多的学术自主权,但实际上成了行政自主权的膨胀,从而使高校权力成为各种利益群体寻租的工具,这也是高校腐败滋生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