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5-13 00:00

2005年3月16日上午9时,北京市一中院对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首发公司原董事长毕玉玺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就检察机关对毕玉玺指控的两项罪名全部予以认定,法院以毕玉玺犯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午9时左右,毕玉玺由法警带到法庭,几十人的法庭座无虚席,毕玉玺的女儿、女婿旁听了宣判过程。毕玉玺在宣判后显得非常平静,没有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据法院查明,毕玉玺于1993年至2004年间,利用其担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发公司董事长、首发房地产公司董事的职权,接受他人请托,采取直接干预项目招投标工作、选择下属公司注册地、为他人晋升职务提供便利等方式,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贿赂款美元90余万元,港币8万元,人民币200余万元及丰田牌轿车1辆、笔记本电脑、手表、金条、有价票证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04万余元,其中毕玉玺索贿人民币15.5万元。

此外,毕玉玺在担任首发公司董事长期间,于2001年6月,违反国家规定,用公款为公司的15名员工购买投资型养老保险,致使国有资产人民币300万元被私分。

法院认为,毕玉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身为国有公司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且其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鉴于毕玉玺涉嫌犯罪被审查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大部分赃款被追缴,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案件回放

1993年至2004年间,毕玉玺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及首都公路发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交通部门要职,待遇为正厅(局)级。

毕玉玺的经济问题源于2003年11月1日建成通车的五环路。据悉,审计部门在对五环路的造价审计时发现“部分工程造价明显高于合理造价”,纪检部门随后介入调查。

2004年5月,毕玉玺被“双规”。同年8月,毕玉玺涉嫌受贿被刑拘;8月20日,市检一分院决定逮捕毕玉玺。

今年2月底,毕玉玺被检察院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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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路每公里造价1.38亿元

五环路作为北京第一条环城高速公路,自2000年11月开工,至2003年11月1日全线建成通车,历时3年,长98.58公里,批复概算投资为136.4亿元。

较之全长65公里的四环路,五环路相差不足35公里,预算高出约66个亿。

粗略计算,五环路的每公里造价是1.38亿,四环路为1.07亿。

五环路施工招标标段116个,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93家施工、监理单位参与了五环路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