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一贪“受贿2千余万 建筑商麻袋装钱行贿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5-07 00:00

巫山县原交通局局长晏大彬受贿2226万元,成为“重庆第一贪”。4月30日,对晏大彬行贿的周松,被南岸区法院判刑10年。昨天,主诉检察官鲁荣透露了此案幕后故事:这个行贿第一人,送钱用麻袋装,在路边勾兑晏大彬。最多的一次送了150万元,用了两个编织袋。

相见之初不谈业务

鲁荣检察官介绍,晏大彬是在2001年10月被任命为巫山县交通局长,由于权高位重,许多人挖空心思地想拉拢他。

建筑老板周松和晏大彬的交往,与一般人有所不同。晏大彬在一次现身说法时称:两人是经人介绍后认识的。周松与其他建筑老板不同,那些老板见面后三句话不离本行,要么谈工程,要么让他关照,而周松谈吐十分得体,举手投足间显得比较稳重。第一次认识,他们只谈了家庭之间的事,因为有共同语言,相谈甚欢。他当时就认定:“周松为人不错,算得上推心置腹、值得交往的朋友。”随后,两人又有几次接触,周松也没提及工程,这更让晏大彬坚定了自己的想法。

2003年8月,晏大彬的妻子付尚芳看到一条新闻:很多家长为了孩子读书,辞职或下岗,专门到大城市陪读。她和丈夫商量,决定把孩子送到主城区的名校读书,她随同陪读,然后把丈夫收的钱在主城区购房、买理财产品。

生活在主城区的周松,得知晏大彬要把小孩送到主城区读书,就给晏大彬打电话,让他去看一套房子——他已经联系上一所名校,并在学校就近租了一套房屋。晏大彬当时特别感动。可一想到无功不受禄这个道理,他赶忙回绝。但周松言辞恳切地说:“我们算是朋友之交,你工作忙,没时间找房子,就算我帮你跑跑路。”说罢,便将钥匙递给了他。看到周松诚恳的眼神,晏大彬收下了钥匙。

直到此时,周松仍没谈及工程。

酒店相商 利润对分

2005年三季度的一天,晏大彬在解放碑大世界酒店约见周松。两人见面后,晏大彬透露:巫山县交通局打算对抱楂路、长莲路、小梨路、三三路、刘官路进行路面油化。他想购买设备,和周松共同来做。

周松回答,购买设备要五六百万元,如果没有后续工程,利润不大。

晏大彬问:“这个工程,如果做下来有多少利润?”

周松答复,利润20%。晏大彬沉默了。周松趁机提要求:“请晏局把工程给我做,我知道表示感谢。”

过了一段时间,晏大彬又把周松约到大世界酒店,表示让周松来承包抱楂路和长莲路工程,20%的利润一人一半。周松考虑到设备是自己的,做完工程还有赚头,就答应了。周松以一家建筑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开标前,晏向他透露了抱楂路、长莲路的标底。

最后,周松中标。

晚上送钱 都用口袋

2006年8月初,周松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施工后不久,晏大彬就拨了300万元预付款。周松事后交代,动工不久,晏大彬就给他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到巫山,还给他发短信。他理解,这是对方在提醒他该兑现承诺的好处费。于是他就回电话,和晏大彬约好去巫山的时间。

法院认定,从2006年9月到2008年1月,周松一共送给晏大彬好处费590万元。每次送钱金额从20万元到150万元不等。因为钱太多,不好装,只好用蛇皮编织袋装钱。2007年2月送150万元那次,他用了两个编织袋才装完。而这笔钱,是他花15万元利息,借了135万元高利贷,然后再想法筹了15万元,才凑足的150万元。

周松到巫山一般住在国酒宾馆。一般情况下,晏大彬让周松开车或打的,晚上在宾馆后山上的一条公路边、平湖桥等偏僻地方见面。周就趁夜色把装满钱的编织袋交到晏手中,或者把编织袋塞进晏的车里。从见面到送出“编织袋”,再到离开,加上相互寒暄的时间,每次见面,不超过两三分钟,有时甚至是把钱一给、只说两三句话就离开了。

牵线搭桥 介绍行贿

法院认定,周松除了个人行贿外,还帮忙牵线搭桥,让其他工程的老板给晏大彬送钱。

周松交代,2004年,巫山修建手扒岩大桥时,晏大彬要他引荐一家有资质的公司去做大桥工程监理。他就推荐了重庆育才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育才公司)。晏大彬明确表示,国家收费标准和公司应收的保本价之间有个差额价,这个差价部分就作为“好处费”。育才公司的董事长范某答应了。

2007年,育才公司再次通过晏大彬,接到了巫山龙门大桥的施工监理工程。

范某在两个监理工程中,分别送给晏大彬18万元和40万元。每次送钱,都由周松转交。

2004年下半年,巫山长江大桥北岸边坡绿化工程招标。晏大彬找到周松,说巫山没有这样的施工单位,要他联系一家。周松提出自己来做,晏大彬没同意,说这是中央领导比较重视的一个项目,要找一个专业绿化工程队伍。随后,周松联系了重庆凌风园艺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5月,该公司经理朱某拿出20万元,让周松转交给晏大彬。

周松事后交代,范某之所以让他转交好处费,是为了规避风险,不愿形成他直接向晏大彬行贿的事实。何况,行贿金额是早就谈好的,他作为中间人,不敢随便处置,也不敢说出去。

工程行贿成潜规则

检察官鲁荣称,晏大彬案发后,周松曾经希望让检察机关抓到自己——担心晏大彬会找黑社会的人来“弄”他,被抓后就可以摆脱。与此同时,他又想逃避法律的制裁。他换了电话,找了一个隐蔽的地方居住。直到同年3月29日,他才被抓。

检方表示,从检察院查处的工程领域腐败案来看,工程老板利用工程,向业主方负责人、代表行贿,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潜规则。据悉,周松除了向晏大彬行贿外,还向重庆市三峡水务巫溪排水公司经理万信高行贿。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松挂靠在建筑公司对外承接业务,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双方属于全承包性质。所以,周松犯的行贿罪,属于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宣判后,周松表示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检察官说法:行贿最高可判无期

鲁荣检察官称,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就可以追究行贿罪。一般行贿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刑5至10年有期徒刑。如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