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原区委副书记、区长周良洛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0-12 00:00

2006年12月起,市纪委严肃查处了北京市海淀区原区委副书记、区长周良洛受贿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经查实,周良洛于1998年至2006年,在先后担任朝阳区区委宣传部部长、朝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海淀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接受多家企业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鲁小丹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72万余元。其中,鲁小丹参与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889万余元。

2009年3月28日,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周良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鲁小丹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鲁小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