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4年12月27日中共中国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中共中国政法大学第八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委员会部分修改,2019年10 月9 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中共中国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参加,是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决定和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第六条 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研究讨论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按照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立案审查、审理;决定或取消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审议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条 讨论审议纪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专项工作部署等重要文件以及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应由纪委全委会审议和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和会议召开
第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可临时召开纪委全委会。
第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纪委委员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出席方可召开。纪委委员不能出席纪委全委会时,须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纪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讨论的议题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时,有关参会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是否需要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七条 议题相关材料应至少在会前提交至纪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在会前将会议材料送达相关参会人员。
第十八条 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和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召集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纪委全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不研究临时动议议题。
第二十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一事一议,由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初步意见,纪委委员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等明确意见,纪委书记要末位表态。纪委全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必须进行表决。由主持人决定,纪委全委会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依照规定应当公开的,按照公开范围公开。
第二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对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纪委全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资料,通知与会人员,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资料。
第二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经学校党委批准执行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执行情况应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纪委全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中共中国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国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